廉能是政府的核心價值,貪腐足以摧毀政府的形象,公務員應堅持廉潔,拒絕貪腐。

(不違背職務行賄罪)

立法院於100年6月7日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並於6月29日公布施行、7月1日正式生效。條文明訂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,行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」。新法之規定,將可杜絕過去「收錢有罪,送錢沒事」之不良社會現象。

公務部門致力處理各項公務、提升行政效率、簡化與透明行政程序,係屬對人民之承諾。民眾於洽辦公務時,依相關行政作業程序申請即可,「不必送」也「不能送」紅包或其他不正利益給公務員,以免反而誤觸法網,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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