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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
申請條件
- 中華民國國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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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:
- 年滿20歲。
- 未滿20歲已結婚。
- 未滿20歲,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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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(具備其中一種即可):
- 有配偶者。
-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。
- 單身年滿40歲者。
- 父母均已死亡,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。
- 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,未滿25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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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成員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:
- 均無自有住宅。
- 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,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,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。
- 家庭所得及財產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之定所得及財產標準(須符合問與答第二十四題規定)
評點排序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規定文件,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,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申請時未附齊規定文件,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補件,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,逾3個月未補齊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,不予補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