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

申請條件

  1.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    1. 已成年。
    2. 未成年但已結婚。
    3. 未成年,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。
  2. 無自有房屋,下列情形之一:
    1.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。
    2.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之持分合計非全部(未達100%)。
    3.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的房屋。
    4. 家庭成員持有於審查基準日已損毀50%以上,必須修復後才能使用,且未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。
  3. 家庭成員均未接受其他住宅相關補貼,若重複將自動放棄先前申請之補貼方案。
  4. 申請人須為承租人,且租金不得超過4萬5000元。
  5. 家庭所得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之定所得標準(須符合問與答第十三題規定)。
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:符合上述申請條件後,可於網路下載申請書表或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索取申請書表,並檢附相關文件後,線上或書面向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提出申請。初審獲審核文件是否齊備,若否則會被退件或要求補件並重返初審步驟,若是則請財資中心提供家庭成員107年所得及申請日之不動產持有狀況,若不符合資格則駁回申請,若是符合資格則進行下方步驟。
評點排序
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,接著進行下方步驟。
營建署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
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,向下分成三個情況。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規定文件,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,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申請時未附齊規定文件,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補件,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,逾3個月未補齊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,不予補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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