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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申請作業流程
申請條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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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,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:
- 已成年。
- 未成年但已結婚。
- 未成年,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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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自有房屋,下列情形之一:
-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。
- 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之持分合計非全部(未達100%)。
- 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的房屋。
- 家庭成員持有於審查基準日已損毀50%以上,必須修復後才能使用,且未辦理建物登記的房屋。
- 家庭成員均未接受其他住宅相關補貼,若重複將自動放棄先前申請之補貼方案。
- 申請人須為承租人,且租金不得超過4萬5000元。
- 家庭所得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之定所得標準(須符合問與答第十三題規定)。
評點排序
營建署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時已附齊規定文件,且其租賃契約仍為有效者,自核定函之日所屬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申請時未附齊規定文件,應於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之次日起3個月內補件,主管機關自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,按月核發租金補貼12期(月)。
核發租金補貼核定函後,逾3個月未補齊文件或審查不合格者,不予補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