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訂定緣由:本市社會住宅租金繳款規定為於每月15日前繳納次月租金,考量承租人於承租期間倘遭遇變故或突發事件等,
導致短期經濟困難,為協助住戶度過短暫危難時期,爰訂定本規定。
二、申請資格及條件(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述情形):
三、應檢附之申請文件:
四、申請作業流程圖:詳後附件。